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沈榮哲 被告 官仁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919號(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42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沈榮哲對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919號,被告官仁德竊佔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