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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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宏
住彰化縣○○市○○里○○路○段00巷00號00樓具保人 陳莉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保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莉霓因被告林秉宏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並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為替代手段,而釋放被告,是具保人因基於與被告間之信賴關係,於繳納保證金後,即負有促使被告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之義務與責任,而因該信賴關係之故,具保人之責任乃具一身專屬性,其責任因死亡而消滅。
三、經查,具保人於民國109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之上開說明,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因其死亡而消滅。從而,聲請人就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所為沒入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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