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債務人 洪子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亦有債務人提出薪資存摺及第三人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e化服務系統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109年12月至110年4月薪資明細及工作人員履歷表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1-83頁、第129-132頁、第90-93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750元,總清償金額414,000元,清償成數為32.6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20年車齡之機車1輛,預估相當金額為5,000元(見本院卷第70頁),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70元(計算式:5,000÷72=70,元以下無條件進入),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之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967,135元,扣除必要支出553,196元後,餘額為413,939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每月必要支出為15,320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父親扶養費2,4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2,920元,尚低於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21,202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父親年近84歲,查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所得為零元且無財產等情,故債務人稱有扶養父親之必要,堪認可信。又債務人父親住高雄市,依高雄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之16,009元計算,則債務人之父親之每月扶養費以不超過2,668元為適當【計算式:16,009÷6(扶養義務人6人)=2,668,元以下四捨五入】,查債務人陳報父親之扶養費每月合計2,400元,未逾上開數額,尚認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21,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5,680元,已將全部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機車價值之等值現金分期每月清償70元,合計每月清償5,750元【計算式:(21,000-15,320)+70=5,750】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5,75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1,266,423元。4.總清償金額:414,000元。5.總清償比例:32.6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2,4751,97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3,537836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1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4,0922,844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9449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8,59539合計1,261,9935,75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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