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周子翔 被告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張傳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