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33號
106年度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有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9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有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振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