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張瀞文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展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