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富冠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7,319元,應繳納裁判費元152,712,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2,2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