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韓冬 即 韓許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