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99年度基簡字第23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5247號、99年度偵字第307號、第332號,移請併案審理案號:99年度偵字第726號、第783號、第1072號),提起上訴,暨移請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22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1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癸○○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癸○○雖預見提供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門號遂行犯罪行為,以避免暴露真實身分遭警查緝等情,竟不顧有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6月24日,在址設基隆市○○區○○路之某通訊行內,以自己之名義申辦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隨即於同日在前開通訊行門口,以新臺幣(下同)400元之代價,將前揭門號SIM卡售與某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販賣如附表所示各商品之不實訊息,並在網頁上留下癸○○之前揭門號供聯絡之用,致使丙○○、寅○○、戊○○、丑○○、庚○○、乙○○、辛○○、卯○○、丁○○、壬○○、甲○○及子○○均陷於錯誤,先後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過程,詳如附表所示)。嗣因丙○○等十二人分別發覺受騙,均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寅○○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庚○○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辛○○暨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丁○○暨甲○○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內湖分局均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壬○○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就其中丑○○、庚○○、乙○○、辛○○、卯○○之部分移請本院併案審理;及子○○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案被告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自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丙○○、寅○○、戊○○、丑○○、庚○○、乙○○、辛○○、卯○○、丁○○、壬○○、甲○○及子○○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被告親自簽名申辦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各證人分別提供之露天拍賣交易過程網頁列印資料及轉帳匯款明細資料,以及另案被告 崔湘琪 、 葉忠明 、 黃德勝 、 陳加富 之女 陳庭鈺 、 林弘財 、 李語辰 及 關翼 所有如附表所示各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證被告申辦之上開門號確實已由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聯繫詐騙上開各被害人。按行動電話門號係個人聯絡工具,易付卡門號需申辦人持雙證件查驗其身分及資格始得辦理,申辦後得重複儲值使用,有一定之財產價值,具有相當之專屬性,且今日一般人向電信業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非難事,任何人只需提出身分證及健保卡等證件即得以自己名義申請門號使用,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則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如係供日常通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原可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實無向他人收購之必要,苟見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門號,反而徵求不特定他人之門號使用,衡情當知其乃有意用以從事犯罪行為,為避免真實身分曝光,遂使用他人申辦之門號以逃避員警查緝。又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因涉及使用人是否為正當用途之問題,是除非與本人有親密或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參諸邇來以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詐欺並使用人頭帳戶指示被害人匯款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且廣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政府亦大力宣導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之因應之道,凡對社會動態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本案被告於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時,係年逾20歲之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具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其對於該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一無所知,顯無任何信賴關係可言,竟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將SIM卡交予陌生人,其主觀上顯然具有縱該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甚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被告將其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予姓名不詳之成年人,而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工具,導致前揭門號遭詐騙集團使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進而使上開各被害人受騙,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所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係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按幫助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
助行為,始成立幫助犯,此所謂幫助故意,須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正犯之行為有所認識。本案被告雖已預見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後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然該人所屬詐騙集團之共犯人數、詐騙計畫、行騙手法、成員間行為分擔、時間地點等情,具有高度隱密性,終究非外界所能窺知,被告僅係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者,顯難期待其能有超越一般常人之認識,而知悉詐騙集團幕後全盤犯罪真相,自無由令其負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責。
㈢被告係以提供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1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
團得用以詐騙上開12位被害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12個相同之詐欺取財罪名,故被告上開所為係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即詐騙被害人子○○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檢察官雖僅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犯行,對被告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八、十二所示之犯行(均業經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與前述業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如附表編號九、十、十一所示之犯行,與前述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雖經檢察官另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以99年度基簡字第696號受理,嗣因查知有重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改以99年度易字第
251號受理,目前尚未審結),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既屬本院於職務上所查知之內容,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於本案中自應就如附表編號九、十、十一之部分併予審理。
㈤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原審雖已審酌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犯行(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犯行,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表四、五、六所示犯行),惟仍未及審酌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犯行,即有未恰之處。檢察官以原審未及斟酌被告尚有交付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予詐騙集團成員,導致被害人 鄒萬 見受騙匯款之事實(即99年度偵字第19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而提起上訴,此部分事實雖與本案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理由詳如後述),然原審判決既未及斟酌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犯行,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㈦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佐,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亦使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求償無門,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將其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由詐騙人士使用,至今仍未取回,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㈧至於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請併案
審理之內容,係以被告於98年6月23日在基隆市○○路「遠傳電信門市」店門前,將其於同日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以400元之代價,販售予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前揭集團成員旋於98年6月30日在自由時報廣告欄刊登「徵司機、請洽0000000000號」之廣告,吸引 田義銘 於同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上開門號詢問詳情後,而將其所有台北富邦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予「馬小姐」,該詐騙集團成員並於同年7月2日撥打電話予 鄒萬見 ,向鄒萬見佯稱:其身分證及郵局存簿遭人用以開設工廠,該工廠已倒閉,須依指示匯款,始得免除刑事責任云云,致鄒萬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至花蓮縣瑞穗鄉農會填寫匯款單,匯款128,000元至田義銘之上開帳戶內,而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且與上開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然查,被告所申辦之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及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係於不同時間、相異地點申辦,且均係於申辦取得SIM卡之當日立即交付予他人,此為被告所自承,前開二門號嗣後並經詐騙集團以相異手法用以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可見被告係在異時異地分別交付上開門號SIM卡予他人,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係於販售行動電話門號之初始即有「欲申辦多個門號交予他人使用」之單一犯意,客觀上尚難認其先後交付不同SIM卡予他人之行為係屬接續犯,本院就此部分無從認為與本案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係屬同一案件,亦無從併予審理。是此部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
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各被害人之過程(詐騙金額單位:新臺幣元)│備註│├──┼───┼───────────────────────────────┼───┤│一│丙○○│由自稱「 李慶福 」之某成員於98年8月28日晚上6時38分許,在露天拍賣│99年度││││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過認證,並以前開│偵字第││││門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無敵CD-875電腦辭典之訊息,實際上並無│332號││││售讓商品之真意,致丙○○於同年月29日下午3時54分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且於同日晚上6時30分許,在高│││││雄市○○○路合作金庫苓雅分行,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7,100元至崔│││││湘琪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丙○○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二│寅○○│由自稱「李先生」之某成員於不詳時間,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98年度││││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HANNS.GHH18│偵字第││││1A19型10000比1多媒體鏡面黑液晶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5247號││││,致寅○○於98年8月31日下午某時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並撥打癸○○之上開門號與該成員聯絡,該成員再以│││││癸○○之上開門號傳簡訊予寅○○告知匯款方式,寅○○即於同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5,590元至葉忠明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局號012│││││1128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寅○○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再撥打癸○○之上開門號,查知該門號已遭停用,始│││││知受騙。││├──┼───┼───────────────────────────────┼───┤│三│戊○○│由某成員於不詳時間,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99年度││││絡工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電風扇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偵字第││││商品之真意,致戊○○於98年9月1日下午某時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307號││││,與對方商妥交易價格及匯款方式,而於同日下午4時2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廣澤郵局,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3,060元至│││││黃德勝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周│││││興榮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四│丑○○│由自稱「 黃清祥 」之某成員於98年8月28日晚上6時35分許,在露天拍賣│99年度││││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過認證,並以前開│偵字第││││門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Vita-MixTNC5200全營養調理機之訊息,│1072號││││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丑○○於98年8月31日晚上11時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而於98年9月1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提款機前,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16,800│││││元至黃德勝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丑○○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上網發現賣方被停權後,旋即撥打癸○○│││││之上開門號聯繫賣方,該成員尚佯稱商品已寄出云云。因丑○○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五│庚○○│由自稱「 雷子逸 」之某成員於98年8月31日晚上6時39分許,在露天拍賣│99年度││││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過認證,並以前開│偵字第││││門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EnvisionP2251wa22型靚黑多媒體寬螢幕│726號││││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庚○○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與對方以露天拍賣「悄悄話」商妥交易價格及匯款方式,而於98年│││││9月1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縣○○鎮○○路7-11便利商店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前,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3,415元至黃德勝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成員並於同日│││││下午再以癸○○之上開門號撥打電話予庚○○,得悉庚○○已轉帳後,│││││向庚○○佯稱當日下午立即出貨云云。因庚○○嗣後未收到商品,撥打│││││癸○○之上開門號亦無回應,始知受騙。││├──┼───┼───────────────────────────────┼───┤│六│乙○○│由自稱「 潘進岳 」之某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出售│99年度││││二臺華碩22吋液晶螢幕之訊息,並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98665│偵字第││││1884號作為聯絡工具,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乙○○於98年9│783號││││月2日下午5時33分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與對方商妥交易價格及│││││匯款方式後,於98年8月29日下午5時34分許,以網路銀行ATM轉帳之方│││││式,轉帳4,000元至崔湘琪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313│││││00000000號帳戶內,乙○○於匯款後,撥打癸○○之上開門號與該成員│││││聯絡,該成員復佯稱會將商品寄出云云。因乙○○嗣後未收到商品,撥│││││打上開門號亦無回應,始知受騙。││├──┼───┼───────────────────────────────┼───┤│七│辛○○│由某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99年度││││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萊法耶FURTERER養髮洗髮精1000│偵字第││││ml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辛○○於98年8月31日晚上│2293號││││10時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而於同日晚│││││上11時5分許,以網路銀行ATM轉帳之方式,轉帳2,560元至陳加富以其│││││女陳庭鈺名義開立之玉山銀行臺中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辛○○於翌日(9月1日)上午8時許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後,旋即撥打癸○○之上開門號聯繫賣方,該成員尚佯稱商│││││品已寄出云云。因辛○○嗣後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八│卯○○│由自稱「黃先生」之某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癸○○所│99年度││││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快譯通MD71翻│偵字第││││譯學習辭典美白機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卯○○於98│2293號││││年8月31日晚上9時37分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而於同日晚上9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義民郵│││││局,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2,200元至陳加富以其女陳庭鈺名義開立之│││││玉山銀行臺中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卯○○於翌日(│││││9月1日)下午某時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後,始知受│││││騙。││├──┼───┼───────────────────────────────┼───┤│九│丁○○│由自稱「 張瑞峰 」之某成員於98年8月30日下午,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99年度││││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飛利│偵緝字││││浦第六代按摩冰刀(HP6517)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第135││││丁○○於同年月31日晚上8時30分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號││││網頁下標後得標,該成員即以癸○○之上開門號撥打電話與丁○○聯繫│││││,並以露天拍賣「悄悄話」商妥交易價格及匯款方式,丁○○遂於翌日│││││(9月1日)某時,至某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前,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2,691元至黃德勝所有之陽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丁○○於同日晚上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後,│││││再撥打癸○○之上開門號欲與賣方聯絡,發現該門號已暫停使用,始知│││││受騙。││├──┼───┼───────────────────────────────┼───┤│十│壬○○│由自稱「 李天榮 」之某成員於98年8月28日晚上7時51分許,在露天拍賣│99年度││││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偵字第││││出售ViewSonicVA2013WM20吋多媒體20000比1液晶顯示器之訊息,實│1482號││││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壬○○於同年月31日晚上11時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且於同日晚上11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ATM轉帳之方式,轉帳3,820元至林弘財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英才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因 洪偉 │││││凱嗣後未收到商品,於同年9月2日下午1時許撥打癸○○之上開門號欲│││││聯絡賣方,發現該門號已暫停使用,始知受騙。││├──┼───┼───────────────────────────────┼───┤│十一│甲○○│由某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99年度││││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SonyEricssonW995型行動電話│偵緝字││││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讓商品之真意,致甲○○於98年8月31日晚上8時│第135││││許瀏覽前開網頁時陷於錯誤,於翌日(9月1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前開│號││││網頁下標後得標,該成員於同日以癸○○之上開門號撥打電話詢問 江俐 │││││伶能否於中午12時30分匯款,甲○○稱僅能先匯一半金額,該成員表示│││││同意後,甲○○旋於同日下午1時17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前,以ATM轉帳之方式,轉帳4,500元至李語辰所有之彰化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於同日晚上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後,撥打癸○○之上開門號欲聯絡賣方,發│││││現該門號已暫停使用,始知受騙。││├──┼───┼───────────────────────────────┼───┤│十二│子○○│由某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癸○○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臺灣臺││││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刊登欲出售Decaview友嘉24吋FullHD多媒│中地方││││體DVI廣色域液晶螢幕及Intelxeonx5570CPU之訊息,實際上並無售│法院檢││││讓商品之真意,致子○○於98年8月29日晚上7時35分許瀏覽前開網頁時│察署99││││陷於錯誤,在前開網頁下標後得標,且於同年月31日某時,轉帳75,970│年度偵││││元至關翼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莊│字第80││││ 皓宇 於同日晚上7時30分許受露天拍賣網站通知,獲悉賣方已遭停權後│14號││││,始知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