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裁定節本僅供登報參考,請務必與公示送達公告一併刊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2號聲請人 蔡政寰 相對人 鄭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70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台幣)│││├──┼──────┼────┼───┼──────┤│001│101年2月27日│50,000元│未載│10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