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宏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宏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茹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宏茹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7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9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
9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附表:受刑人蘇宏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105年11月20日│106年1月25日15時1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653號│第5005號│第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106年度簡字第606號│106年度簡字第8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106年度簡字第606號│106年度簡字第889號││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14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75號│15903號│1595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1月15日│106年1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071、5067號│4071、5067號│4071、506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674號│16674號│16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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