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債權人 吳順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得發放股息之依據(按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232條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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