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信和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97年度訴字第890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確定,其於民國97年5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所處之徒刑及因假釋經撤銷所應執行之殘刑2月12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9年12月21日法矯字第0999054731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3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