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雨修
李凱崴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937、20874、2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雨修、李凱崴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