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854號
編
金額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001
6,119元
105年3月2日
002
3,986元
105年3月2日
003
2,368元
105年6月2日
004
7,126元
105年2月2日
005
7,894元
105年2月2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