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4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854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001

6,119元

105年3月2日

002

3,986元

105年3月2日

003

2,368元

105年6月2日

004

7,126元

105年2月2日

005

7,894元

105年2月2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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