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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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22號
抗告人
即關係人蕭○○
上列抗告人就相對人蕭○○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4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5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