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