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0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品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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