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林劉瑞英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被告 謝沛芸
謝麗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邱柏榕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