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違約金每逾1月,每萬元以500元計算,清償期為94年8月4日。相對人並提供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程序費用經核定為新台幣1000元,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北縣│新店市│大坪林│七張│553│建│32.1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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