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宏昱 義務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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