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822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振銓 、 賴振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賴振昌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賴
振昌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