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4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共3罪)、
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於106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67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67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