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政賢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政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
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另於10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埔簡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518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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