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本院96年度促字第2980號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829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有4,5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