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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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宜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宜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宜信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如附表
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罪,前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均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五、六則分別為販賣毒品罪、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三者犯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至上開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施用毒品罪,則對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犯罪時間亦屬密接,可認各罪間之關係獨立性偏低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號││││年度案號├─────┬────┼─────┬────┤易科罰│││││││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金│├─┼───┼──────┼────┼─────┼─────┼────┼─────┼────┼───┤│一│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4年10│臺灣宜蘭地│臺灣宜蘭地│105年5│臺灣宜蘭地│105年5│否│││一級毒││月2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5│月4日│方法院105│月23日││││品│││104年度毒│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偵字第988│72號││72號││││││││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4年11│臺灣宜蘭地│臺灣宜蘭地│105年5│臺灣宜蘭地│105年5│否│││一級毒││月2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5│月4日│方法院105│月23日││││品│││104年度毒│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偵字第988│72號││72號││││││││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4年11│臺灣宜蘭地│臺灣宜蘭地│105年5│臺灣宜蘭地│105年5│否│││一級毒││月3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5│月4日│方法院105│月23日││││品│││104年度毒│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偵字第988│72號││72號││││││││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號││││││├─┼───┼──────┼────┼─────┼─────┼────┼─────┼────┼───┤│四│施用第│有期徒刑8月│105年3│臺灣宜蘭地│臺灣宜蘭地│105年9│臺灣宜蘭地│105年9│否│││一級毒││月9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5│月30日│方法院105│月30日││││品│││105年度毒│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偵字第229│320號││320號││││││││號││││││├─┼───┼──────┼────┼─────┼─────┼────┼─────┼────┼───┤│五│販賣第│有期徒刑1年│105年1│臺灣宜蘭地│臺灣宜蘭地│105年10│臺灣宜蘭地│105年11│否│││二級毒│9月│月29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5│月31日│方法院105│月21日││││品│││105年度偵│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字第2021號│247號││247號││││││││││││││├─┼───┼──────┼────┼─────┼─────┼────┼─────┼────┼───┤│六│加重竊│有期徒刑1年│105年2│臺灣宜蘭地│本院107年│108年1│本院107年│108年3│否│││取森林│4月│月24日│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30日│度上訴字第│月4日││││主產物│││105年度偵│2644號││2644號│││││ 貴重木 │││字第6526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