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再審原告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