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再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17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四、本件受刑人陳宜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至17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2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編號3至1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即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婷立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12日│102年10月22日│102年06月15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5月16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6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06月10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1205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8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已執行)│├───────────┤││││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6日│102年05月31日│102年06月01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06月07日│102年06月19日│102年06月23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06月18日│102年06月20日│102年06月21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05月29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21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編號│16│1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13日│102年05月20日│││││││├────┼───────────┼───────────┼───────────┤│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102年度偵字第27328號│││年度案號│、27329號、102年度毒│、273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51號、8245號、│偵字第7151號、8245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審││││││├──┼───────────┼───────────┼───────────┤││判決│103年08月07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2號│││決├──┼───────────┼───────────┼───────────┤││確定│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103年度執字第20639號│││├───────────┴───────────┼───────────┤││編號3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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