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被告 達鴻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6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5年
2月4日、3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分別於105年2月17日、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