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8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及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觀諸抗告人之家事抗告狀所載,係對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8號反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之家事非訟事件二裁判同時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應徵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