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5號原告戊○○○(中文姓名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除 謝昭 之繼承人)、甲○○(即除 謝昭之 繼承人)、丙○○○(即除謝昭之繼承人)、丁○○(即除謝昭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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