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78號
原告 游宏霆
被告 陳彩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彩蘋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000元(計算式:5平方公尺×36,400元/平方公尺=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