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 黃楠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昱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8,040元。
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1,080,000元(訴字卷第38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原告應再補繳3,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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