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留置觀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112年度聲觀字第5號聲請人少年保護官受保護管束少年林昱凱法定代理人林姿君上列受保護管束處分少年因保護管束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予以留置觀察,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伍日之觀察。
理由
一、按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保護管束少年甲○○前因傷害事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少護字第1103號裁定諭知保護管束處分確定,函囑本院自110年2月18日開始執行。茲據本院少年保護官之聲請略以:少年於執行期間,屢次違反應遵守規定(未按時報到),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10月24日、12月30日、112年2月20日多次核發勸導書後,仍勸導無效。鑒於少年報到狀況不穩定,且自去年11月與女友搬至北部後,居所不明,亦不返回台南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處分,家人僅能透過通訊軟體聯繫,無法約束其行為等情形,認有留置觀察之必要,爰檢具本院111年度助觀少護字第1號保護管束卷宗,聲請予以留置觀察等語。
三、本庭檢閱上開保護管束卷宗,審核上項卷證屬實,認本件聲請理由正當。另少年及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院陳述意見,法定代理人則以書面陳述意見表示目前與少年失聯,透過阿姨聯繫報到執行保護管束處分未獲置理等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少年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