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永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台北市政府交通大
隊交通事故證明書籍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
、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醫療費用明細
表、就診收據、扣繳憑單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