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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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特別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戊○○於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
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如
主文所示之訴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丙○○為訴訟行為,但
因其現喪失訴訟能力,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情,依其所提出
之證件,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