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黃傳寶 被告七和實業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3,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