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如新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如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如新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2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