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9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