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