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林士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朱典 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8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朱典亦於102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22年9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朱典亦自103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73,1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3年2月2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林士琪,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302-2│建│1880.00│10000分之122│└──┴───┴────┴────┴───┴─┴────┴──────┘┌──────────────────────────────────────┐│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4│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89│89│平│鋼筋│14│平│全部│││45│鹽行里永安路│康區鹽行│鋼筋混凝│.0│.0│方│混凝│.4│方│││││165巷24號五│段1302-2│土造│8│8│公│土造│9│公│││││樓之3│地號││││尺│││尺││├──┴─┴──────┴────┴────┴─┴─┴─┴──┴─┴─┴───┤│共有部分:鹽行段44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