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交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交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文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文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7時許」更正為「17時許起至21時許止」,第4行「飲用酒類後」更正為「飲用啤酒後」,第6行「21時46分許」更正為「21時40分許」,第7行「因為警攔查,並測得」更正為「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1時46分許測得」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連文光前因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
105年度苗交簡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
105年苗交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6年9月5日出監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進而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犯罪型態類似、罪名相同之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並考量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結果,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2毫克,所為非是,且被告前曾犯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05年度苗交簡字第1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猶未記取教訓再犯本件,惟念及本次酒後駕車幸未致生交通實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可能衍生之危害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422號被告連文光○OO○○○○OO○O○OZ0000000000000OO○○○OZ00000000000OOOOOOOOOO○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文光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刑9月,並於民國106年9月5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8年11月10日17時許,在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某工地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8年11月10日21時46分許,在苗栗縣獅潭鄉和興村台3線與苗26線路口,因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2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文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連文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檢察官黃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