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2號聲請人 詹玉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祺翊裝潢行 李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1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祺翊裝潢 行李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2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3│祺翊裝潢行李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3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4│祺翊裝潢行李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4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5│祺翊裝潢行李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5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6│祺翊裝潢行李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6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7│祺翊裝潢行李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詹玉秀│11,000元│NJ0000000│106年7月15日│││瑞│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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