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縣○○鎮○○街○○號,併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業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被告業經認罪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後,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