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 李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兆榮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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