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蔡永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