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再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40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邱蘭筑 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109頁),嗣抗告人並以書狀陳述「本件原告依法不需繳納上開裁判費1000元」(本院卷第97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