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88號
原   告  梁鈞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偉德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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