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4號聲請人蒂諾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莉玫 上列聲請人蒂諾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 詹慧微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詹惠微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新臺幣713,589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該項裁定己於100年10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