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鄭曾素貞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原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智 及其不詳姓名之姑姑、 周玉銘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具狀 陳明 被告林國智姑姑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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